存折丟失十年 存款不翼而飛 儲戶將信用社告上了法院
十年前掛失的存折十年后找到了,但對比存款金額卻少了3 萬元。為討回這3 萬元,紫金縣藍塘鎮(zhèn)河塘村60 多歲的儲戶甘慶祥多次向儲蓄所要求返還少領的3 萬元及利息,但被拒絕。無奈之下,甘慶祥將紫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(lián)社告上了法院。前日該案二審在市中院開庭審理。
掛失存折少了3萬元
2000 年2 月15 日,甘慶祥在紫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(lián)社藍塘第一儲蓄所辦理了一本通存通兌的存折,于當年2 月至12 月分多次存款共存入30500 元。由于甘慶祥在儲蓄所有多本存折,在2001 年間找不到該本存折,只好委托信用社的工作人員甘某權辦理掛失手續(xù)。此存折于2001 年2 月27 日掛失成功,掛失時只領取本息 650.34元。
時間一晃過了十年。2010 年 3 月,甘慶祥在一衣柜箱子里找到了當年掛失的原存折,發(fā)現(xiàn)被掛失的存折共有存款30500 元,兩相對比,甘慶祥少領取存款3 萬元及利息。為此,甘慶祥多次向紫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(lián)社要求索還,但遭到拒絕。為維護自己的權益,2010 年7 月,甘慶祥向紫金縣法院起訴,要求被告紫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(lián)社向原告甘慶祥返還存款3 萬元及存款利息。
上法庭輸了官司
紫金縣法院受理后,依法進行了審理,并作出了一審判決。記者在判決書看到,一審法院確認原告多次委托信貸員甘某權在賬戶上存款,至2000 年12 月23 日止,原告存折上顯示的存款金額(本金)共30500 元整,后陸續(xù)支取30000 元。2001 年2 月27 日,原告以存折在路上丟失為由向儲蓄所申請掛失。被告在為原告辦理掛失手續(xù)時,原告在掛失申請書上簽名、蓋章確認掛失存折的余款本息 650.34 元。涉案存折掛失成功后,被告為原告辦了一本新的存折,并向原告新辦存折的賬戶轉入650.34元。
原告稱3 萬元自己沒有取走,那3 萬元誰取走了?法院一審查明,對涉案存折的存款與支款事項,被告主張原告均交由甘某權處理。如存款時原告把年存款交由甘某權后,甘某權在涉案存折上寫明存款時間金額,并在復核欄處簽上其名字,沒有填寫操作人員的名字。甘某權收款后,于當日或稍后時間將原告所存的款項在被告的營業(yè)臺辦理存款手續(xù);原告在掛失存折前,甘某權分多次共從甘慶祥存折的賬戶上支取存款3 萬元(最后一次支款時間為2001 年2 月16 日,取款19000 元)。
庭審中甘某權陳述,2000 年 12 月,甘慶祥委托其從涉案賬戶取出3 萬元,并同意轉借其2 萬元。甘某權分多次支出3 萬元后,因甘慶祥說存折丟失,故無法在存折進行取款登記,甘某權便要求甘慶祥進行掛失登記。
原告對被告的主張和甘某權的證言,只認可于2000 年6 月4 日向甘某權支取過3000 元,并認為不存在曾經(jīng)委托甘某權支款及向甘某權出借2 萬元的行為。后一審法院以證據(jù)與理由不足,駁回原告甘慶祥的訴訟請求。
不服判決再上訴
一審宣判后,原告甘慶祥不服判決,依法向市中院上訴。前日,該案二審在市中院開庭審理。庭審中,上訴人是否委托甘某權取款成了爭論的焦點。
上訴人主張,甘某權是被上訴人紫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(lián)社的職工,其證言與本案的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,且無證據(jù)證實上訴人與甘某權存在委托授權支付存款的關系。同時,甘某權作為被上訴人的員工只有義務幫上訴人存款,但無權從上訴人賬戶支取存款。甘某權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將上訴人存款支取,被上訴人違規(guī)支付存款,已違反相關法規(guī)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,請求撤銷一審判決,判處被上訴人賠償3萬元存款及利息。
庭審中,被上訴人相關代理人則辯稱,一審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(jù)充分,請求法院維持原判。法院對本案將擇日宣判。
本報記者 黃仕忠
熱點圖片
- 頭條新聞
- 新聞推薦
最新專題
- 酷暑時節(jié),下水游泳戲水的人增多,也到了溺水傷亡事件易發(fā)高發(fā)季節(jié)。近日,記者走訪發(fā)現(xiàn),雖然市區(qū)河湖周邊基本立有警示牌,但不少公開的危險水域仍有野泳者的身影。為嚴防溺水事故發(fā)生,切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