東源原宣傳部部長黃某文受賄38萬 一審被判五年半
本報訊 記者 梁小鴻 日前,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被告人黃某文犯受賄罪一案。被告人黃某文原是東源縣委常委、宣傳部部長,在任期間因受賄他人人民幣38 萬元,被該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 年 6個月,并沒收個人財產(chǎn)5萬元。
經(jīng)法院審理查明,2011 年8 月,時任東源縣新港鎮(zhèn)委書記的古某(另案處理)請黃某文幫忙向省某部門申請教育項目資金。黃某文提出,可由東源新華書店有限公司(簡稱東源新華書店)出資8 萬元扶持新港鎮(zhèn)申請教育項目資金的活動經(jīng)費。這獲得東源新華書店總經(jīng)理謝某花同意。在此之前,被告人黃某文因私事曾向廣東新華發(fā)行集團東源新華書店有限公司借人民幣20 萬元,黃某文提出歸還12 萬元,另外8 萬元在新華書店幫扶新港鎮(zhèn)府的資金中沖減而不用實際支付。
2013 年,時任東源縣駱湖鎮(zhèn)委書記的陳某請黃某文幫忙,向省有關部門申請教育項目資金,隨后,廣東省財政廳向東源縣政府下?lián)芰艘还P教育創(chuàng)強資金200 萬元,其中100 萬元劃撥給駱湖鎮(zhèn)政府,而后,黃某文以要去廣州感謝有關部門的領導為由,從中得到30萬元費用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黃某文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,已構成受賄罪。河源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:被告人黃某文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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