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否全日制用工,勞動關系大不同 東源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勞動糾紛案件
全日制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的認定,直接關系到辭退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對勞動者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問題。在東源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件中,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雙方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還是全日制用工各執(zhí)己見。法院是怎么判決的呢?
據(jù)悉,黃某某于2018年入職東源縣某幼兒園,任職校車司機,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。2023年1月29日,園方以學生數(shù)量減少不再需要配備那么多校車司機為由,通知黃某某解除勞動關系,并稱黃某某僅在上午上學和下午放學期間接送學生,也未要求其打卡、考勤,雙方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關系,無需向其支付經(jīng)濟賠償金。黃某某認為自己與園方自2018年起形成勞動關系,且已經(jīng)連續(xù)簽訂兩次以上勞動合同,約定月工資標準,并非按小時計算薪酬,不屬于非全日制用工。經(jīng)東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,裁定園方應向黃某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055.94元。園方不服仲裁裁決結(jié)果,向東源縣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判令其不予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055.94元。
東源縣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關規(guī)定,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,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,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且勞動報酬結(jié)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的用工形式。
本案中,被告黃某某向法院提交了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和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的工資表,證明雙方簽訂的是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且是按月領取工資。原告東源縣某幼兒園未提交黃某某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,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證據(jù),因此應認定雙方于2018年10月8日到2023年1月29日期間存在全日制用工關系。東源縣某幼兒園裁員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。判決:原告東源縣某幼兒園向被告黃某某支付賠償金22055.94元。
辦案法官提醒:非全日制用工因具有用工時間靈活、用工成本低等諸多優(yōu)勢越來越受到用人單位的青睞,但對于勞動者來說,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在保障自身權(quán)益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。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,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。而全日制用工如果存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,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,存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的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,還應當依照經(jīng)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。
用人單位如果需要非全日制用工補充勞動力,應當嚴格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時間、工資結(jié)算周期等方面的規(guī)定,另一方面,勞動者在應聘時也應詳細了解自己的用工性質(zhì)并簽訂勞動合同,便于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(quán)益。
本報記者 謝夢君 通訊員 徐曉曦 藍超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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